事项名称:非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申请条件: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企业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除外),企业产品标准发布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7、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体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至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16035
办理流程:
1、企业产品标准发布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予以受理;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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